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1、行為的違法性。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為重要的條件。違法行為,可以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存在。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並無損害事實即不構成民事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照民事侵權法理論,行為與後果有聯繫,才應承擔責任。

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中,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觀過錯,僅指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失。

二、醫療事故法律責任有哪些

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種社會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而且處於主導地位。因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任何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判、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沒有人民法院作為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也就沒有民事訴訟活動發生,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也不能形成。

在民事法律關係的體系中,按照現行的民法的分類,民事權利與義務產生的大類為債和侵權。醫療服務產生的依據是具有合法性的,對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侵權的法律特徵;但符合債的法律特徵,其表現形態的權利和義務的指向的實質為債。債的民事法律關係有四種形態,即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醫療服務與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也沾不上邊;雖然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將醫療糾紛中的人身傷害界定為侵犯了人身權,但不是民法上講的單純的侵權關係,只能且應當理解為是合同履行中違約產生的責任承擔的一種表達,這種違約是以侵犯就診人的人身權為表現形式的違約。如果認定為侵權關係,很多事實和產生的法律關係無法解釋。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發生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當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要求進行鑑定以及調查,衞生行政部門會根據事故的等級和情節作出相應的處罰。對患者進行賠償以及對醫療機構進行追責。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