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與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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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財物與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係嗎?

故意毀壞財物與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係嗎?

故意毀壞財物與民事賠償責任沒有關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審判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三、如何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罪與非罪

數額大小或者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只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毀壞公私財物手段惡劣、動機卑劣,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公私財物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等情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於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I對象是公私財物,而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故意毀壞不是正在使用的上述特定財物,則可根據案件的真體情節可分別以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2、本罪與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及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侵害的對象是否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蹟及永久性測量標誌等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的,則構成故意損毀國家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如果行為故意毀壞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誌的,則構成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3、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的財產,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若是故意毀壞的數額已經超過了五千元,此時會被判處支付罰金,並且會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故此對於任何已經實施了故意毀壞行為的民事主體,需要承擔行政、刑事責任,但是並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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