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還把人打傷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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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還把人打傷應該怎樣辦理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還把人打傷應該怎樣辦理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應照價賠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打人也是違法行為,可以以治安案件進行處罰,除治安拘留或罰款,打人輕傷以上要內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打傷人的還要賠償醫藥費。因別人損壞自己財物而打人,不是正當防衞,這種情況沒有防衞可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郵政法》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如這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這類案件的處罰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複議或是上訴。我國的辦案機關在接到這類提議時,應積極地按照法律規定,重新審理這類案件。對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員犯罪結果重新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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