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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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1、如果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因對方違約行為而不能實現的,買方可當即拒絕接收並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時,買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賣方時,該買賣合同即告解除。

2、如買方對於交付的產品覺得雖然不完全符合約定,但尚可接受,此時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儘可能採用書面形式,防備日後發生糾紛。

如果通過以上仍然不能解決糾紛的,可採取到法院起訴,仲裁等方式。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三、怎麼確認產品質量糾紛管轄

由於產品質量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四、正確選定產品質量訴訟當事人

產品責任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因產品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即原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和消費者,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義務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可以提請法院將其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向其追償損失。受害人不能拋開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而直接向運輸者或倉儲者求償。如果受害人不能準確判明缺陷產品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可以在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中選擇其一作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對二者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質量對於一個產品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一個好的質量可以讓一個產品的銷路更加的好,雙方在約定合同的時候就要協商清楚,如果出現了任何質量的問題,就必定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如何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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