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侵權 - 該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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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侵權,該是誰的責任?

動物侵權,該是誰的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動物侵權怎麼賠償

是單純的財產損害,如財產被動物撞擊導致損壞。

二是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如被動物追趕導致腳扭傷,被動物咬傷肌肉等。

三是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如致殘或在顯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是致人死亡。

動物致害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其賠償範圍也不相同:

1、造成單純財產損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2、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時間恢復,除賠償直接損失外,還應支付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3、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的,應根據具體的傷殘程度,賠償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殘疾生活補助金等;致人死亡的,還會涉及到救治費用、喪葬費、撫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撫養者(如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等。

在實踐中,對損害後果的計算,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因為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額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忽視可得利益的喪失以及致殘的賠償。

三是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不斷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賠償額偏低的狀況。

四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應參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與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五是對於受撫養者生活費的確定,應達到當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門的救濟標準;六是對於一些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的潛伏性疾病 (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濟的請求。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作為危險責任的一種,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應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進行三個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確飼養動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賠償義務人;

第二,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於其對動物的管束與控制義務;

第三,在免責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作為免責條件,必須從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將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限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加害人免除責任的條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動物侵犯在我國經常發生,但對於動物侵權一般最大的責任人要由飼養它的主人來進行承擔,但如果有其它的情況那麼就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認定責任人,所以,我們在飼養動物的時候一定不要帶到人多的地方,如果傷害了別人肯定是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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