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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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動物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侵權法飼養動物的責任法律解釋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一部與每個公民息息相關的法律,不僅涉及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內容,還明確了產品召回制度、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強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各類侵權行為中,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於它是一種間接侵權引發的一種直接責任,其加害行為是人的行為與動物的行為的複合。人的行為是指人對動物的所有、佔有、飼養或者管理。動物的行為是直接的加害行為。這兩種行為相結合,才能構成侵權行為。

本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認真、負責地擔負起全面的注意、防範義務,以保護公眾的安全。

任何動物,其本性決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損害的危險。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其動物不至於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性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外,不能免責。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責任承擔進行特別規定的原因,在於動物具有令人難以估量的行為和因此而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的危險,因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必須對所有由於這種動物的難以估量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動物本身就是具有危險性的,所以飼養動物的人在平時户外活動的時候就應該對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動物園等這些場所都是一樣的。但實際上,有些人是根本不聽從動物園工作人員的勸阻或者沒有按照標識正常的遊覽,自己屢次三番的有一些危險性行為而導致侵權的結果的,那所有的損失基本都是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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