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監控被直播是否侵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專業律師的看法

教室監控被直播是否侵權

教室、自習室等封閉空間,相對公共場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學生在教室、自習室等私密場所中做出的各類行為,如看書、吃零食等均屬於個人隱私。未經授權,老師將教室內情況公開在直播平台、使公眾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

對於未成年人和家長而言,大部分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對於是否同意錄像的行為效力,需要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心理進行判斷。如果該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年齡不符,則應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選擇是否同意進行監控錄像。當發現自己的個人隱私被侵犯時,首先未成年人和家長可以與平台進行溝通,要求其刪除相關文件。其次,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尋求公權力救濟。最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

二、教室監控被直播是否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的具體規定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蔘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隱私權利。對於未成年人,作為監護人或者教育者,我們都應該充分的保護他們的權益。所以對於教室監控被直播是否侵權,從上文我們也可以看出很明確的結果。對於未成年人的事,首先我們要徵求其自己的看法,再者我們也要徵求學生監護人的意見。如果二者都同意了,學校可以取一些正面積極的視屏當作直播教材,反之,則不能私自就直播學生監控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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