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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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在景德鎮某個小區就發生了高空拋物的事件,拋的東西也是讓人看了後捏了一把汗,煤氣罐、煤氣灶、洗衣機等等大件物品,只要搬的動都有可能被丟了下來。而且整個過程持續了有近半個小時,停在樓下多輛汽車和電動車被砸,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受傷。據瞭解扔東西的是一位女子,大概有40多歲,屬於特殊人羣,但是具體是否患有精神性疾病,是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有待相關方面做進一步調查。

高空拋物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7月11日,重慶一男子路過一小區附近時被高空墜落的一把展開的摺疊刀插進頭部,目前該男子還在治療之中。該案件的拋物者也還在調查之中。

其實在我們身邊發生的類似案件還有很多,那麼高空拋物的責任是如何劃分的呢?頂律網法律諮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知道拋物人還好説,如果找不到拋物人那麼就很難定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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