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高空墜物誰來管 - 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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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樓高空墜物誰來管,如何承擔責任?

居民樓高空墜物誰來管,如何承擔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不是通常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不是加害人也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刑法》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的規則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高空墜物建築物裏的居民有證據提供高空墜物時,自己不在家中,或者該高空墜物不屬於自己家裏的物品,可以不承擔責任。但如果無法提供證據,就需要全體業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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