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物責任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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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論界的爭論熱點問題其中就有高空墜物的責任性質,關於這一責任性質也確實需要我們深思,隨着各大建築物現在越修越高所以導致現在高空墜物的這些風險也越來越大,高空墜落物責任性質是什麼呢,關於這一問題,小編整理了以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高空墜落物責任性質是什麼?

責任歸誰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規定。責任認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主體明確的高空墜物,一是主體不明的高空墜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墜物砸傷,卻不知道墜物來自具體何處。

對於前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於後者,《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此之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户的話,租户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置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來源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與第八十五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八十五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八十七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台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局部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高空墜落物責任性質是什麼的相關資料,高空墜物的責任分擔小編認為,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首先應當將責任範圍確定下來,接下來再慢慢縮小範圍,再具體,這樣一步步來才能達到更理想的效果,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也可以在下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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