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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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什麼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什麼

自高空墜物入刑之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一般都是刑事責任。

1、若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若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傷人如何賠償

第一,因造成了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

第二,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户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只是發生了高空墜物,並沒有使自然人受傷且對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的話,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若有人受傷,承擔的就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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