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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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空墜物,這個行為是極其危險的,在高空中,因為高度的原因,一個物體落下,質量會瞬間增大非常多倍,如果砸到人體,那麼是會造成很嚴重的傷害的。高空墜物如果將當事人砸成了植物人。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就是俗稱的“高空墜物連坐法”。考察世界各國法律,可知無論是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埃塞俄比亞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世界範圍內只在智利民法典裏發現相似規定。

也有法律學者指出,第87條可追溯到古羅馬法中“倒潑和投擲的責任”條款,然而細究即可知,古羅馬時代的住宅是單獨的,由住户承擔責任仍屬於侵權人可確定的情況。

所以,我國的這條法律規定堪稱罕見。實際上,著名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樑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極大的創造,本法對適應中國社會的國情來説,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來説,都是有創造性的”、“第87條是中國侵權法對傳統侵權法極大的創造性發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為了救濟和預防

既然是創造性立法,那麼面臨爭議就是難免的。在《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實施之前,法院對於這樣的案件怎麼判是不明確的,出現了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見對立,而且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意見對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見對立。

這種對立自然也會體現到《侵權責任法》的立法中,最後還是贊成“連坐”的意見佔了上風。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濟——“有個別學者反對第87條,例如著名的侵權法專家張新寶教授就反對,説什麼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別人向下丟煙灰缸,為什麼卻讓我承擔責任?我們的學者在從事法學研究的時候,在為國家的立法出謀獻策的時候,一定不要考慮到個人的利益,你要考慮到社會的正義。你説一個人在外面走,上面掉個煙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麼辦?他的父母怎麼辦?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被砸死了,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其次是預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條文,它可以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權法公佈以後,那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每一個樓層都要貼那個告示,來提醒住户自己並教育孩子不要丟煙灰缸,不要丟啤酒瓶”。

此外,《侵權責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專家也持類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墜物案的判決,法院明言就是為了救濟和預防——“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高空墜物的責任人是非常難認定的,我國立法也考慮到這樣的原因,所以在立法上做出了規定,高空墜物的行為中,涉及到的建築物的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責任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和案件是沒有過錯的,那麼就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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