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然而,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為,在很多時候,並不好明確責任人。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54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立法規定了一種特殊的補償責任,通過過錯推定原則的採用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可能的侵權人一方,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住户才能免於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於公平原則對無辜受害人的傾斜保護,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是物的替代責任的一種折中。責任人對於處於其控制下的物品負有物的替代責任,傳統的替代責任在主流通説中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使已盡到注意義務也不能免責。顯然,這種責任對於只是具有侵權可能性的住户來説,未免過於苛責。故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照顧到了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避免了對可能侵權人過重的責任分配。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是所有住在高層或者底層居民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安全隱患,高層的居民不僅會成為肇事的一方還可能因此而成為為他人擔責的人,而住在低層的居民更多的可能是成為墜物的受害者,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高空墜物的情形的,一定是要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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