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墜物責任人難以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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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高空墜物責任人難以確定如何處理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人難以確定如何處理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人難以確定處理方法為:

高空墜物難以確定責任人的,作為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

根據《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也就是説,如果找不到確定的侵權人,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可以由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補償責任,通常會遭受謾罵與騷擾,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執行難度大,加上先行該法規爭議較大,所以在處理該問題的時候建議能找個高空拋物傷人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商量下該如何應對。

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能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舉證)的情形。過錯認定原則的特殊性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無須提供加害人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加害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須提出其不承擔責任的無過錯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過錯,並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二、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的不同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説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於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為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三、發現高空墜物如何報警?

如果“高空墜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公安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致人死亡,應依據《刑法》規定,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傷,追究過失致人重傷罪。因大風、暴雨等自然天氣導致高空墜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損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現場,投保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員會趕到現場確認。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程序要求墜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投保人的損失;若墜物無主,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高空墜物事發後必須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及警方報案,若找不到責任方,則由保險公司來處理。保險公司會派人到現場“定損”。比如一般車主一定要購買車損險才能進行“高空墜物”索賠。

所以説,小區高空墜物責任人無法確定的,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來進行維權,由可能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主要為是否是人為以及賠償責任。高空墜物造成他人嚴重損害的,當事人可以進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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