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業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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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物業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新物業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新物業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責任承擔方式要根據造成的後果確定,一般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無論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是否構成犯罪,對於民事賠償的部分,在無法協商處理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起訴處理的。另外,受害人難以確定侵權人的,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應當查清楚高空墜物的侵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高空墜物是屬於嚴重的侵權行為,特別是需要對高空墜物的主觀性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意外行為,一般不涉及到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屬於故意造成的還需要追究故意傷害造成的違法處理情況,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法律程序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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