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高空墜物找哪個單位投訴?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一、小區高空墜物找哪個單位投訴?

小區高空墜物找哪個單位投訴?

當發生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受損方應該首先保存好現場,並及時報警。在警察到來前,對於現場遺落物,最好保存原地不動,防止遺落物上存有的手印等證據特徵被破壞,同時注意聯繫目擊者,確定有關證人。警察到現場後,由警察處置現場,並查明遺落物的丟棄者,確定事故責任人。受傷者進入醫院救治,儘量向醫生進行詳細描述,對砸傷事件要有明確記載。

法律規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即由樓上的人全體平均補償給受害人,這個樓上的人不限於業主,他可能是承租人、還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的臨時使用人。以補償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建築物使用人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有利於緩和矛盾,解決糾紛。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自己不存在因果關係,排除因果關係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免除責任。

二、如何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增強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逃脱,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劃分高空墜物的責任時有兩個方面要求,首先要確定具體的侵權人,要求其賠償損失,若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由加害建築物的使用者給予賠償。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後,應該確定可能加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按份額承擔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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