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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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高空墜物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責任人,那麼就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在不能確定具體責任人的時候,就屬於特殊侵權。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考墜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產生高空墜物的原因可能是認為的拋物,也可能是建築物本身因年久失修導致的外體附加物體脱落導致的。第一責任人的確定一直是這類糾紛中最有爭議的部分,因此可能會按照一般侵權來處理,也可能按照特殊侵權行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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