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墜物的危害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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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社會在不斷的發展的情況下,社會上的建築也在越來越多的出現。工地上的高空墜物對我國居民的危害十分明顯,影響了行人的安全,這部份責任也應由相應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進行承擔。下面小編就工地高空墜物的危害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工地高空墜物的危害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面對價值衝突,要儘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於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於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作這樣的理解,並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築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係。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工地高空墜物的危害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我國的民法規定,相應的建築物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應對這類事件進行積極的預防和管理。如造成相應的高空墜物傷害到他人時,這部份責任也應由其進行承擔負責,賠償這類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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