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是無過錯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高空墜物是無過錯責任嗎

高空墜物是無過錯責任嗎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高空墜落物要怎麼維權

首先,受傷者應該注意保全證據,對現場從各個角度進行拍照,保存好現場遺落物,注意聯繫當時目擊者。同時,要報警求助。受傷者進入醫院救治,儘量向醫生進行詳細的描述,對砸傷事件要有明確的記載。對醫院治療、檢查費用、交通費用、誤工費等票據及證據要妥善保管。

尤其應確定侵權行為人,如果有視頻設備的小區,及時調取並保存視頻記錄。如果無法查明,前往侵權地居委會或村委會、街道辦等查詢瞭解相關業主信息,如仍然無法查明,及時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需重點考慮三點:侵權人、侵權事實、侵權人和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按《民法典》規定,事故發生後,應該有責任人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承擔相應責任。事故發生後,應該由相應的管理方和業主方承擔責任。而這又主要依據業主與管理方簽署的相關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還有就是不能夠確定責任人。居民住宅樓墜物事件發生後,無法確認具體責任人,則應依據“公平”原則;樓層中可能與事件有關聯的住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之後,共同賠償人再按照過錯大小平均地劃分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無過錯原則是法律中的一項特別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如果在案件當中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當然如果能夠直接找到侵權人的話,那麼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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