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考慮過錯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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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高空墜物事件頻發,不僅在社會上引起熱議,也使得出門在外的民眾在靠近高樓的地方不時抬頭觀望,以免遭到高空墜物襲擊。儼然,高空墜物成了影響社會安全的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高空墜物的責任追究也一直困擾着司法機關,因為責任人具有隱蔽性,責任追究難度可想而知。除此之外,高空墜物考慮過錯責任嗎,如何歸責,這個問題也有待解決。

高空墜物考慮過錯責任嗎?

高空墜物考慮過錯責任嗎,什麼是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對稱。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只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不履行義務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若主觀上並無過錯,即使行為已致人損害且具有違法性,亦不負民事責任。在早期民法裏,曾普遍實行“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隨着社會觀念的轉變,人們意識到,只有對那些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損害後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疏忽,是該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民事責任中,一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還是過失,均應對其行為的後果負責; 但在數人共同過錯致人損害,或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時,過錯程度的不同,是分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高空墜物考慮過錯責任嗎,”這類問題的的相關回答,一般情況下,高空墜物傷人最先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是具體的案件時相關的原則就會有差異,因為對當事人的主觀判斷的推定存在變化。另一方面,原則的差異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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