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屬於什麼原則來認定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一、 高空墜物屬於什麼原則來認定責任?

高空墜物屬於什麼原則來認定責任?

高空墜物認定責任的原則是無過錯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常見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儘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是需要根據高空墜物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原因造成的高空墜物後果所認定的責任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