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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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徵之一。有時,雖然行為人侵害的對象特定,但實際上被害人為多人,行為人往往在行為前無法確定其侵害的對象和範圍,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後果及程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施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放火已經造成重大傷亡;二是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上。

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為特殊主體,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有些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在主觀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以上就是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及其相關問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類型性的犯罪並不是一個犯罪的量刑標準。希望這些資料和步驟足夠的清晰,假如您對此仍有疑問的話還是建議您到相關律師事務所諮詢,為您解決一些與這方面相關的分歧並解決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的問題是我們的榮幸。

關於危害公共安全最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法釋〔2000337號)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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