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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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是公共場所,人流量較大,貨物多,很多時候不注意就會發意外傷害,比如因為地滑摔傷、貨物掉落砸傷等等。那麼出現這些狀況時,商場就要面臨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小編就以摔傷為例為大家介紹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

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是怎樣的

一、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

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要根據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來確定。

1、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項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可以進行索賠。

2、如果商場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關於證據,會涉及到原被告身份信息、主體資格信息,相應票據,傷殘鑑定材料等。關於傷殘等級,需要經過相應司法鑑定部門鑑定方可確定。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歸責原則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和《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就屬於過錯責任。

商場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並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而產生的一種要求,一方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商場是以在從事社會活動中謀取利益為目的,因而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對於在商場摔傷賠償比例這一問題,這與商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緊密相關的,比如因為商場地滑摔傷是肯定要承擔責任,具體賠償比例就要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決定賠償比例。大家在公共場所時,自己也要有安全防範意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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