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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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損害的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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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不可抗力引起的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不論污染單位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完全由於戰爭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單位免予承擔賠償責任;完全由於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污染損害的。”根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單行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的損害,而已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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