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特點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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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特點舉例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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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環境污染侵權行為中當事人雙方力量懸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為具有經濟、科技、信息實力經國家註冊許可的公司、企業集團乃至跨國公司,而受害人則多為欠缺規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農民、漁民或市民。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主體間的實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況下,侵權主體與受侵害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環境污染是伴隨經濟發展的“副產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無可厚非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複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難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難確定,如1986年前蘇聯發生的切爾諾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並將危及後代人。


  
2、侵害過程的間接性、複合性

環境污染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大多並不直接作用於受害人或其財產之上,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中介物,對生存於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損害,其過程表現出極為明顯的間接性。同時,各種污染物質來源廣泛、性質各異,它們進入環境中以後,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環境要素之間往往又會發生複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並通過各種自然規律發生遷移、擴散、富集等現象,從而使得損害過程變得異常複雜,具有顯著的複合性。


  
3、損害結果的持續性、潛伏性

污染物的不斷排放,其損害後果也將持續出現,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損害也不會立即消失,而會在環境中持續相當長的時間。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尤其是疾病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常常要潛伏很長時間,即使發現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換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損害,環境污染侵權損害後果具有明顯的潛伏性與滯後性。如日本70年代發現的骨痛病,其潛伏期就達十餘年。從1955年以來,日本富山縣神道川河岸的煉鋅、煉鉛廠不斷將含鎘的廢水排入河內,沿岸居民飲用了含鎘的水,吃了用含鎘的廢水澆灌的稻米,使鎘在人體內慢慢積蓄起來,一直到十幾年後,終於導致人們的骨骼變形萎縮。

環境污染侵權的特點有哪些”,通常因為環境污染造成的後果不是個體的,而是呈現片區性、持續性和複雜性,比如一個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不會是與它臨近的一家,周邊住户可能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損失,而且造成環境污染有一個時間過程,而一般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可能都給當地的經濟帶來支柱性,那麼在經濟發展和環境治理之間的選擇和協調也是一個難題。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登陸律師365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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