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網絡名譽權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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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網絡名譽權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網絡名譽權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動

有關某一行動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一般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核摘要:須有流傳散佈之行動,即該行動需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動系針對特定人為之;流傳內容必須有妨譽性,即該內容具有貶損他人名譽、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性質。

侵害網絡名譽權的具體方法有摘要:一是指向權利人的真實姓名、現實身份,對其進行欺負、誹謗;二是僅指向“虛擬主體”,對其背後的民事主體進行欺負、誹謗。

在“第三人知悉”的認定上,假如以上述第一種方法實行侵害行動,對“第三人知悉”的認定無異於傳統名譽權侵權。假如採用第二種方法,即僅指向“虛擬主體”進行欺負、誹謗,則對“第三人知悉”的認定應鄭重。

此時的可能性有三摘要:一是受害人的真實身份在侵權行動產生之網絡環境中已經被其他虛擬主體所得知;二是受害人所生活之現實社會中的民事主體能將該網絡侵權行動所指向的“虛擬主體”和受害人的真實身份對號入座;三是受害人的真實身份不為他人所知。

對於前兩種情況,由於受害人的真實身份已經被公開懂得,“第三人知悉”的認定和傳統名譽侵權並無差別。

因此,假如針對虛擬主體實行侵權,雖然受害人的真實身份不為他人所知,但只要有其他虛擬主體得知該侵權行動是針對某一特定人時也應當認定為“第三人知悉”,而不管該特定人現實身份是否被公開。

在“特定人”的認定上,假如以第一種方法實行侵權,則對該侵害行動是否針對特定人的認定較為簡便。假如侵害行動是針對一個“虛擬主體”實行時,該“虛擬主體”能否被認定為特定人?ID在同一個虛擬空間之下是特定和唯一的,故而“虛擬主體”也是可特定的。

(二)該行動造成了權利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事實

一般認為,侵害具有三方面的特點摘要:侵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所產生的成果;侵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斷定性;侵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補救性。

由於網絡名譽權是一種受到法律掩護的合法民事權利,侵害網絡名譽權的行動無疑是一種侵害合法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動。侵害網絡名譽權所造成的成果或者表現是,降低他人在網絡上的評價或者降低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評價。

網絡環境下也存在着必定的價值判定,因此對於一個在網絡環境下享有較高評價的人來説,更輕易在網絡世界獲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時候這些利益都能夠轉變為現實利益。因此,網絡社會評價的降低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侵害。

對於網絡名譽侵權,在現實生活中履行接濟的同時,也可以請求行動人在網絡環境下承擔結束侵害、賠禮道歉、打消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從而恢復受害人的網絡名譽權。因此,對網絡名譽權的侵害也完整具備上述三方面的特點。

(三)侵權行動和侵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網絡環境的特徵並沒有對因果關係理論的具體實用導致任何非凡情況,在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因果關係理論沒什麼非凡請求。

(四)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毛病

通常認為,侵權人主觀方面存在毛病是網絡名譽權侵權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而毛病在網絡名譽權侵權中的具體實用,和傳統名譽侵權無異,茲不贅述。

網絡輿論環境其實也體現出了一個國家公民的整體素質,而有些事情其實也不需要我們強行去爭辯,大家知道我國內地的網絡環境可以説非常的糟糕。在網絡平台上造謠全憑一張嘴,因網絡名譽侵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逐年上升,不加強網絡監控,這種現象是無法從根本上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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