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立案標準的情節嚴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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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立案標準的情節嚴重是指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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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情節嚴重指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為。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誹謗行為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於手段惡劣,即散佈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為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採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為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後果嚴重。關於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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