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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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為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關於手段惡劣,即侮辱、誹謗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為後果嚴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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