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是否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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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是否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

名譽權是否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

名譽權一般不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行政賠償範圍是:

1) 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違法行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務、攤派費用的;

9) 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

二、侵害名譽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侵犯名譽權的起訴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應該説行政單位侵犯到了自己名譽權的情況下,此時行政單位需要支付的這筆賠償金可以稱之為行政賠償。但是,名譽權是受到了其他自然人或普通法人組織的侵犯的話,這當然不能稱之為行政賠償。法律制度越來越健全的情況下行政侵權行為也是很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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