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犯罪在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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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名譽權犯罪在哪起訴?

侵犯名譽權犯罪在哪起訴

侵犯名譽權犯罪在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則:

1、由人民法院在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費用有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部分。

4、給付延遲履行金。

二、侵犯名譽權的起訴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侵權案件中我們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不能只顧自己方便,而是要看怎麼樣更便於法院的審理和調查工作。如果經法院的審理認為侵犯名譽權案件不構成犯罪的話,那被侵權人返回來還得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的法院也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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