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司名譽權的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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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司名譽權的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侵犯公司名譽權的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如何認定是否侵犯名譽權?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一般來説,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並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於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並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檢舉信後,依據監理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了對原告的意見評價及更換監理的建議。該意見評價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不是事實陳述,且未惡意對外進行散佈,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送工作聯繫單,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繫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於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不注重企業的名譽,因為企業的名譽和企業的財產利益幾乎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在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害之後,會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很多時候幾乎是沒有辦法挽回的。但侵犯公司的名譽權也是普通的民事糾紛,起訴狀的寫法和一般的侵權案件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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