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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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

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

【案情】

原告張某系某縣鄉村醫生。2011年2月27日,案外人馮某在原告處就診後,服用了原告開出的中藥,後馮某於2011年3月初死亡。被告某電視台依據羣眾舉報,經採訪案外人馮某家屬及羣眾後,製作了《奪命的“祖傳祕方”》的電視節目並公開播出,並認為馮某系因為服用了原告張某的中藥致死。原告張某認為被告的報道嚴重失實,侵犯了其名譽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並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相同的時間點公開向原告作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沒有相關部門認定結論以及司法鑑定結論支撐下,即在新聞報道中作出案外人的死亡與原告的診療行為具有因果關係的認定,被告對所涉當事人的姓名沒有進行技術處理,並將原告的住所及執業證件予以曝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負有過錯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侵權行為同等範圍內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酌情予以調整。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播出相同新聞節目時間段內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涉及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問題。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否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作出判斷:

一、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事實

新聞報道應當客觀公正報道事實,若新聞報道有違客觀事實,則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實。其中,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擅自所作的認定,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實。所謂客觀事實,是指哪些已經發生或者確定將來發生的事實;所謂因果關係是指客觀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即一事實是另一事實的必然原因或者確定結果。一般而言,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斷標準方能作出認定。當然,任何人均可能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出內心確認,但內心確認沒有外化以及公開表示前,不會構成侵犯他人名譽的事實。就本案而言,案外人馮某服用原告開出的中藥以及馮某死亡均屬事實,但馮某服用原告開出的中藥與馮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沒有專業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的情況下,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能擅自作出認定。被告作為電視台,其自然沒有認定客觀事實之間是否具備因果關係的相應資質,其在新聞報道中對客觀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認定亦未依法定的程序和判斷標準,純屬新聞工作者的主觀意見。當新聞工作者將其對客觀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主觀認定意見在新聞中公開報道時,繫個人內心確認的外化及公開表示。據此可以認定,在沒有法定機構依據法定程序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出認定的情況下,新聞媒體對客觀事實擅自作出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屬於“捏造事實”的範疇。因此,新聞報道中對客觀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當援引權威性的認定。

二、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譽權後果

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是特定他人的名譽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中遭到否定性社會評價。所謂特定他人,是指通過觀看新聞報道,一般受眾均能認識的確定的主體;所謂不特定公眾,是指任何收看新聞報道的主體;所謂否定性評價,是指社會公眾對特定他人的人格尊嚴所作的消極、貶損性的評價。新聞報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客觀報道對廣大受眾進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價值取向,而非對特定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或社會聲譽予以評判。涉及人格尊嚴的報道中應當進行技術處理,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報道中披露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引起不特定受眾對特定當事人人格尊嚴的否定性評價,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後果。因此,涉及當事人人格尊嚴和社會聲譽的報道中,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應當對所涉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予以技術處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肖像、真實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證件號碼等。通過技術性處理,以避免不特定的受眾產生針對特定當事人產生社會評價。本案中,被告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曝光了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執業證書等相關資料,足以讓不特定的受眾對新聞報道中當事人人格和名譽產生否定性的社會評價。因此,在涉及當事人人格尊嚴的報道中,新聞媒體應當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必要的技術性處理。

綜上所述,新聞報道中對客觀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對特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未作任何技術處理時即公開報道,符合我國法律關於侵犯人格權的法律規定,屬於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的情形,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新聞媒體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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