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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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夫妻分居兩年可以根據以下證據來判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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