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認定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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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的認定是如何確定的?

侮辱誹謗罪的認定是如何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上述兩種侵權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

認定誹謗罪需要注意什麼

1、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侮辱誹謗罪都是情節犯罪,必須要達到了很嚴重的地步法院才會給予立案,輕者一般就是口頭警告或者拘役等,嚴重的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侮辱誹謗罪造成重大事情的話會受到很嚴重的處罰因此,在兩個人發生口角或者矛盾的時候一定要心平氣和的解決,這樣才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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