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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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認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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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行為的對象不同。
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二)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
(三)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於“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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