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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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行政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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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侮辱誹謗行政應該怎麼處理?

以下是對侮辱誹謗行政應該怎麼處理的問題的回答:
刑法中誹謗,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貌似沒有官方解釋,給你找了一段:
  “這條是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處罰規定。第一項是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和處罰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使他人在內心產生恐懼。實踐中,除採取傳統的寫信等方式外,違法行為人利用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方式實施此類行為涉及的範圍更廣,危害後果更為嚴重,對這種新形式的違法行為更需依法給予處罰。第二、三項是關於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誣告陷害他人的處罰規定。《憲法》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執法實踐中應明確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某特定人公然實施的行為,應嚴格區分其與輿論監督、文字創作、考核評價的界限。第五項是關於“羣發短信”(“垃圾短信”、“垃圾郵件”)的處罰規定。“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途徑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暴力、兇殺、教唆犯罪或者其他信息的行為。其他信息既包括違法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其中“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在具體適用中,要明確這種違法行為必須有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的危害後果。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反覆、經常性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在遭到斥責、拒絕、警告後仍然不停止實施的行為。第六項是關於他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行為人利用手機、錄音或攝像設備、計算機信息網絡等手段祕密實施偷窺、偷拍、竊聽、散佈等行為,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應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本條規定與信息安全法律規範中規定的九種違法信息中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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