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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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行為和共同侵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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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而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性行為,並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判明損害後果是由何人造成的。想要正確區分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第一,在該兩種行為的構成要件上來説,其主要區別為:1.對於損害的發生,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共同過錯;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具有共同過錯或過失。2.共同危險行為中,加害人是個別人,且無法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是確定的,損害後果是共同造成的,行為人即加害人,儘管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第二,在損害結果與行為的因果關係上二者區別:共同危險行為中,只有個別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與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係。第三,在舉證責任上,二者亦有區別:共同危險行為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訴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擔舉證責任。第四,在歸責原則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險行為案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而共同侵權案件採用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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