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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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
1.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4.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危險行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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