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權人死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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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權人死亡賠償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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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死亡應如何賠償

首先,根據《繼承法》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範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

其次,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後,不能要求配偶賠償。

綜上所述,在侵權人審判應當對於被侵權人進行財產賠償後,不管侵權人有沒有財產,都應該給予被侵權人賠償,在侵權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可以進行分期償還,而如果是侵權人永久無力償還的話,則應由個人現有財產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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