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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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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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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