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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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學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係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二、怎麼確定侵權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就是民事賠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如果能確定直接侵權人,造成的相關財產損失都由侵權人承擔即。,如果是多人侵權,就要根據各位侵權人的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確定過錯大小,的平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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