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侵權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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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侵權判斷標準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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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司法標準有哪些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訴及連樟文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通過(1999) 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準:
1、對不同軟件進行比較應該將源代碼和目標代碼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序的運行參數(變量)、界面和數據庫結構。因為運行參數屬於軟件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界面是程序運行的結果,非程序本身,數據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件。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序代碼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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