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拐賣兒童屬於詐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存在拐賣兒童屬於詐騙嗎?

存在拐賣兒童屬於詐騙嗎?

存在拐賣兒童不屬於詐騙,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有專門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處罰。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後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別這種形式的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矇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情節是什麼?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拐賣兒童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是屬於嚴重的損害婦女兒童的人身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名來進行處罰,但是這樣的一種情況並不是屬於詐騙罪當中的一種,所以不屬於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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