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上訴書什麼時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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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損害賠償上訴書什麼時候提交?
1、人身損害賠償上訴書需要在15日內提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上訴法院會怎麼判?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上訴法院可能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也有可能會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不管是人身損害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案件,如果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拿到判決書之後的十五日之內,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若是在既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上訴狀,那麼案件糾紛當事人,就將會失去向法院上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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