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是歸責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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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推定是歸責原則嗎?

過錯推定是歸責原則嗎?

過錯推定是歸責原則的,其適用的範圍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二、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1、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並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我國,大多數的侵權類型的案件是需要認定過錯的,也就是説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一大構成要件,此時歸責原則顯得極為重要,比如説有的就是利用過錯推定,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關於該事件的過錯,就認定有過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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