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原則的不同之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原則的不同之處?

過錯推定原則與過錯原則的不同之處?

我國民法典》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有這樣的規定:當我國公民或者法人有侵犯國家的、集體的利益時,或者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時,就算該公民或者法人是因為過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 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對於一些糾紛的解決,首先要判定誰是過錯方,判定要有一個大家都信服的依據,這樣才利於後面的責任劃分,賠償劃分。大家也只有在明白判定的依據後,日後遇到糾紛或同類事件的時候,才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別人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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