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誹謗罪能數罪併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敲詐勒索罪誹謗罪能數罪併罰嗎?

一、敲詐勒索罪誹謗罪能數罪併罰嗎?

可以數罪併罰,但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具體如下: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再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與想象競合一樣,是確定刑事處罰的一種原則,在數罪併罰的適用中,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行為,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就可以被合併處罰,不需要在單獨處罰,但是在合併處罰的時候要注意合併之後的刑期長短問題。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