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故意的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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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的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不是故意的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不是故意的高空墜物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不管是否是過失導致物體從高空墜落,只要損害事實發生,那麼就有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

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高空墜物也不是故意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總而言之高空墜物也不是故意的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墜物案件的受害者,如果想要獲得損害賠償,只需要舉證自己的財產、或者是人身權益是因為物體從高空墜落導致的即可,至於該物體是否是他人故意從高空拋擲不在考慮之列,也即一旦損害後果發生,不是故意讓物體從高空墜落依舊有可能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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