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和誹謗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侮辱和誹謗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以自訴為原則,公訴為例外。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他人會給他人的生活、工作等帶來嚴重的影響,我國設立這一罪名可以有效的限制誹謗這一行為的擴大化。

法律賦予誹謗罪被害人較大的自主權、處分權,被害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訴,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提起自訴後,隨着訴訟程序的推進,仍可根據自己的意思,決定繼續行使訴權,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放棄訴權,向法院申請撤訴。當誹謗行為針對特殊對象、誹謗信息因大範圍傳播而導致嚴重後果發生等,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誹謗行為已不僅僅侵害了被誹謗對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還損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此時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維護被侵害的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公共法益。

行為人通過網絡對不特定對象實施誹謗,且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流傳,引發大量淫穢、低俗評論,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引發網絡秩序混亂的,應認定誹謗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被告人量刑時,不能因為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片面強調從嚴,當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能認罪悔罪、積極修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的,可以從寬處罰,以實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侮辱誹謗罪,如果侮辱誹謗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情節,就不能由刑法進行調整,但是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民法來進行調整,可以對加害者主張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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