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撿到錢算不當得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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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撿到錢,這個在生活中很符合常理的,很多時候人們掏手機或者是其他原因往口袋掏東西,將手拿出來的時候,會順勢把口袋裏面的錢也弄丟了,所以撿東西掉東西的行為很常見。那麼關於撿到錢算不當得利嗎?

關於撿到錢算不當得利嗎?

一、撿到錢算不當得利嗎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是有兩種情況的:

1、如果你撿到之後,放進自己口袋準備為自己所用的,不當得利.

2、如果你撿到之後,站在原地等待失主來認領的,那麼在這之間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分

第一,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便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一種社會關係。法律欲想最佳地調整這種關係,至少應規定如下問題:管理人以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在可能的情況下,管理人有義務把管理的事務的事實及進展情況及時通知本人;管理人違反上述義務給本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而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第二,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範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於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於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

撿到錢算不當得利嗎?不當得利,顧名思義就是得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屬於不當的行為,撿到錢之後,如果想要把他當做是自己的使用的,就構成不當得利,如果只是把錢暫時的存放起來,等到丟失的人找到的,屬於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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